星期二, 5月 19, 2009

又來了,我房間的天花板又漏水了。

之前是住小套房,因為頂樓有加蓋,後來每次遇到下雨天,就開始漏水了,很討厭。雖然房東幫我們修了好幾遍,可惜還是沒有改善,找不到哪裡出了問題。去年搬到離公司近一點的地方,結果居然連大樓,也會給它漏水,該說我跟水粉有緣嗎?水不是帶才嗎,但是我怎麼都感受不到call call的感覺,上網查了一下,遇到這樣的事情該怎麼處理,雖然房子不是我的,想說有一個經驗也好。可以知道下次遇到的話,改怎麼處理。首先就是責任的釐清,這關係到該由誰來付錢。法規如下,有四種狀況,樓上負責,你負責,一起負責,管委會負責。而我的想法是趕快修好,不想要聽到水滴到臉盆的聲音了,慘兮兮~~~~

(一)樓下漏水原因,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,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(法令依據:民法第184條、第191條、第767條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12條後段但書)。
「專有部分」,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,包括主建物、陽台、露台等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;實務上,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。因此,「專有部分(4樓住家)」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,並負擔其費用;如維修不當,造成他人之損害,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。例如: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、更改水電管路、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,導致樓下漏水等(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5號、92年度簡上字第590號、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
(二)漏水原因,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,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(法令依據: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12條後段但書)。例如:3樓漏水係因3樓住戶自己之行為所致,較常見者,例如:3樓住戶裝潢修繕時,更改水電管路所致自己漏水等,係因可歸責於自己單方之事由所致者,依法即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(3樓屋主)負擔。
(三)樓下漏水原因,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,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,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(法令依據: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條前段)。本原則為最常見之處理方式,通常也較容易為協調之雙方所接受。(但實務上,亦有部分判決認為:如天花板排水管係「公共排水管」,因自然老化而破損漏水;應由大樓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負責修復。)
(四)漏水原因,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,係因大樓「公共管線維護不當」所致,即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修繕費用(法令依據:民法第184條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)。
(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)本案例之詳細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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